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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法院準予離婚的標準是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證據。具體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不和、分居兩年多;婚姻破裂的其他原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1、夫妻關系尚未破裂,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2、離婚訴狀起訴理由不充分。
3、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法院不會準予離婚。
沒有離婚的法律依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推定夫妻間的關系尚未破裂。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點擊下面的按鈕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