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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取保候審沒有造成社會危險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保釋候審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取保候審申請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于七日內答復是否同意。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取保候審決定書。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并公告公安機關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執(zhí)行期間離開住所的。市、縣的,必須經(jīng)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由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取保候審保證書還應當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釋放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取保候審的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取保候審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終止保證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請求取保候審的審理后,決定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