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企業退休人員經濟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企業退休人員經濟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請求法院凍結其工資。欠錢不還屬于經濟糾紛,協商無果,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若勝訴后欠款人仍拒不履行償還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欠款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退休工資的話,可以按照《民訴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在起訴的同時對其退休工資申請財產保全,并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將要求單位或銀行協助執行,在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日將除留下足夠生活費用后的剩余工資,打入法院指定賬戶,再由法院交付當事人,直至欠款全部執行到位時止。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F在很多人達到了退休年齡的人仍“壯心不已”,而到了退休年齡無論你領沒有領退休金再出來工作,與用人單位就是雇傭關系只能簽訂勞務合同,而無法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兩者只一字之差,倒底差在哪了呢?
先說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相同點:兩者都是通過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勞動報酬。
兩者主要區別:
簽訂勞務合同與用工單位或個人只有經濟關系,除了財務上關系再無其他關系。
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除了享受用工單位支付報酬之外,還與用工單位存在著人事關系,單位會為其支付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而只要達到了退休年齡,就與單位無人事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的“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在現實中工作中,超過退休年齡的,就算你沒有領退休金,一旦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部門是不會受理,仲裁部門認為錄用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合規,勞動合同不成立。
我并不是說在勞務合同中出現勞務糾
紛就沒有人管,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span>
關注我,關注更多精彩。
超過退休年齡,員工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按法律規定應自動解除,單位不必再承擔該員工的繳費義務,應按規定及時給予辦理法定退休手續無疑。
若原單位還需要繼續聘用時,經雙方協商后可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必須明確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勞動法律關系。
至于超過退休年齡后,還在繳納的社保費用,單位應立即終止停繳,且對于超過退休年齡所繳費用,應通過社保部門予以追回收帳。假若在勞動關系自動解除后,該員工因故與原單位發生相關爭議事項時,肯定應按勞務關系之權利與義務,進行協商并妥善予以解決。
感謝閱讀、關注并點贊!歡迎廣大讀者和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超過退休年齡還在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跟用工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呢?還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呢?實際上自己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那么自己和工作單位的這種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務性質的勞動關系,并不是屬于勞動關系。
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當你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那么你的這個勞動合同關系跟企業單位是自動解除的,所以說就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關系的形式來認定,只能夠按照勞務形式來認定勞務形式,就相當于是這種臨時性的用工。所以說在法律層面來講,那么自己所得到的一些比較好的利益是比較少的,相比于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可以被保護的利益相對是比較少。
但是即便發生勞動糾紛以后,如果確實是由企業方面違反了相關的規定,那么也是依法可以進行申訴處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當然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那么企業單位自動解除這個勞務合同,完全是沒有問題的,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能夠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那么可以要求企業單位來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我們既然還要交社保,就需要把自己的社保關系從工作單位轉移出來,然后以靈活就業的形式繼續參保就可以了。
感謝閱讀,請教我的關注。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經濟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企業退休人員經濟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