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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降也屬于投降嗎?一、特別自首是否也屬于自首?特別投降屬于投降。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是兩種自首情形: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愿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自首,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被移送前,主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交代犯罪事實。歸案,等待司法機關處理,包括以下三種行為:情形: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但犯罪人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現,在采取強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2、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的基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的,應當視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僅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還必須如實供述已知的同案被告人。主犯必須承認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的已知事實,才能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應當視為自首。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為的行為。特別移交要求:1、特別移交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犯。2、專案投案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2、特別自首是指什么?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為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3、特別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設定制度、效力范圍、適用對象、設立條件、處罰原則和立法導向等六個方面。但無論是構成一般自首還是特別自首,在刑罰上,都需要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國現行刑法典以突破原有制度的方式對自首制度的種類進行了重新分類,將單行規定設立的自首制度界定為具有獨立意義的全新類型的自首制度。這是基于以下事實:三種自首行為各有其獨特性和共同特點。不相容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