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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案件。年輕人陳某開著電動車去上班。途中,他將一名過馬路的70歲男子吊倒在地。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審理,法院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電動滑板路上撞死人
電動滑板車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而是滑行工具。本案認定的兩輪工具經鑒定為非道路車輛;認定的兩輪工具不屬于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范疇,而是電動滑動工具。這不屬于交通部門的案件管理權限。當時,交管部門已將案件移送青羊區公安分局處理。
近兩年,越來越多的電動滑板車開始出現在馬路上,成為很多市民的代步工具。從法律角度來說,電動滑板車沒有路權,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但由于速度快、體積小、成本低,一些人仍然選擇電動滑板車上路。
對于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鼎泰律師表示,根據《道法》相關規定,不得在道路上行駛。這里的“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流通的場所。因此,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翔工具”沒有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用說機動車道了。它們只能在封閉的社區道路或不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使用。
電動滑板路上撞死人
滑板車、平衡車因其輕便、攜帶方便、速度快,被很多上班族選擇作為通勤代步工具。然而,他們的“通行權”問題一度沒有得到承認。
早在2016年,上海和北京就做出了明確規定。上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罰款50元;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罰款20元。2016年北京標準是:使用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罰款10元。處罰后,警方將責令違法者立即改正,不得繼續使用此類滑動工具。2018年《北京市實施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號修正案獲得批準。禁止電動滑板車等車輛上路行駛。違反者將罰款200元。
電動汽車將分為電動摩托車、電動輕型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和平衡車不屬于這三類,這意味著它們將被歸類為非標準車輛,無法上路行駛。
從當地的規定來看。電動滑板車僅是一種運動休閑娛樂工具,不享有路權。以南京市高淳區為例,如果駕駛員駕駛非標準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