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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轉賣股份屬于糾紛嗎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轉賣股份屬于糾紛嗎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你的情況屬于股東知情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是股東知情權有強制性前置程序,那就是在訴訟前必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查賬,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若公司損毀會計賬簿,股東權利受損,后續你可以提股東代表訴訟。在此不再贅述,可以私信咨詢。
要說清楚是誰的股權。如果是你個人的股權,在未經你的同意,去工商管理部門是辦不了轉讓手續的。否則就是用非法手段實現的,這顯然是違法行為。
如果是公司的股權或其他股東的股權依法轉讓,并按公司法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且達到法定要求的比例,只是忘了通知你,這只能違規,與前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有兩種情況
一、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1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加以限制,但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基于公司控股權之爭往往規定了這種限制。從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理解,對于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完全屬于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事情,如果股東們基于風險防范和股權結構的考慮,通過章程限制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條件,規定公司內部轉讓時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的優先購買權,法律應當允許。新《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該條屬于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于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
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關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轉讓是一個外部性的問題,外部性的問題一般是不能通過章程予以變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過章程對無記名股票轉讓附加限制條件,就是對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壞,就是對公司利益相關者權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屬于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的。
不管是對內轉讓還是對外轉讓股權,需要明確如下幾點:
1、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必須有人自愿接受你的股權,如果沒有人接收股權,是不能強行要求別人受讓你的股權(這種情況在合作之間的情況比較常見)
2、如果對外轉讓,且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權,需要征求公司現有股東的同意(優先購買權),需要向現有股東發出通知,現有股東不同意對外出讓的就需要現有股東來購買你的股權,現有股東僅僅是不同意你對外出賣股權但又不同意購買你的股權,那么現有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是無效的,外部人此時可購買你的股權。
您好,很榮幸能夠回答您的這個問題。
公司具有一定的資合性,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構成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自愿認繳出資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股權是股東認繳出資額在公司的體現,經依法認繳并由工商登記機關登記在冊后,是股東的合法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其股權具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可以不經過其他人同意自由轉讓給其他主體。具體而言,需要看股東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是否對于股權轉讓有特殊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自由決定是否轉讓股權、轉讓給誰。但是多個股東的情況下,各位股東均須按照公司設立時的出資協議及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來行使股東權利,在一些情況下,公司會對股東的權利進行特殊限制,以保障公司的穩定和安全,如為了開發某個項目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通常在公司章程中會約定在項目完成之前轉讓其股權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受讓方的開發資質、股權交割時間點等。
希望以上解答能夠幫助到你,如果有關于股權轉讓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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