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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繼承糾紛可以主張要錢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繼承糾紛可以主張要錢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您好!
不是不可以。但是,要征得所有繼承人同意,不能一廂情愿、自己做主。
遺產繼承,本身就是在所有繼承人均達成一致基礎上的分配結果;意見不一致、有糾紛,就靠法院判決。
題主提到:不要錢要產權。意味著遺產至少有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不動產,一種類型是動產(現金,例如存款)。現實中,現金往往是貶值的,而不動產則會起到一定的保值增值作用。所以,很多繼承人,都會選擇繼承房產。那么,就會產生兩種結果:
所以,行與不行,關鍵在于征求其他合法繼承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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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該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所以債權人向死者家屬主張權利的前提,一.必須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二.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
“人死債銷”未必有效,人死了,找他的家屬要錢,合理,且合法!
債務人意外死亡,可以向其家人索要債務,但是,撫恤金是不能用來償還債務的。
但是,此種情況,要是沒問題的,那是程序問題,能否要得到又是一回事,這得看接下來的實體處理如何。
根據描述的情況來看,債權人收到債,要到錢的可能性很小很小。
具體情況,請看周律師給你一一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
筆者認為,這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行。
一是首先一人做事一人當。一個人背負的債務,當然是要自己來承擔,但當自己意外死亡時,如果沒有遺產,也沒有什么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叫做人死債了,是不能向死者的家屬和繼承人索要的。
二是死者雖然身上背有巨額債務,而且這些債務是有依有據的。但是在其意外死亡時,有一定的遺產和賠償金給法定繼承人繼承。在這種情況下,人死就不能債消,說明其死后的遺產還能償還部分債務,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向死者家屬索要死者生前的債務,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據的。所以,家屬應在其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是合情合理的。
三是家屬用死者的遺產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后,還有余額,則繼承人對余額款項依據法定程序繼承。
這就是筆者的觀點。
耕地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是國家的,不是個人的。我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但是我們現在大部分農村都是三十年不變,但是期間可以小調。小調就是根據人口變動,調整土地使用者。比如說老人去世,戶口注銷,那么又趕上了小調的期間,那么就會進行相應調整。
所以老人去世了,沒有新增人口土地需求,那么父母的地你們可以繼續種,你不用交錢。但是到了下一次確權時可能就會變動了。所以,父母耕地是不能繼承的。只不過很多農村人越來越少,很多地都是你想種去種就行了,連錢都可以不用給。
很可能提問者家里的耕地比較多,所以問了這個問題。父母去世,村里對土地的變更是會通知你們的。如果你們能繼續種,是不用給錢的,如果交錢就屬于承包了。
長久以來我國承包地都是采用的家庭承包制度,即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按照農村家庭戶口進行分戶承包,并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同時在2020年出臺的新版《土地管理法》中國家也明確提出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將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延長30年,到2057年才會到期,由此可見到2057年,農村居民的土地將不會得到任何改變,都是以當前家庭作為承包單位進行承包地的承包,所以只要子女與父母的戶口在同一個戶頭之下,那么土地承包關系就不會發生改變,繼承父母耕地也就不需要交錢。但當子女將戶口遷出、與父母分戶從而導致與父母是兩個單獨的戶口,那么當父母去世之后,父母的土地將不能夠由子女繼續承包,而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作為機動地,在經過農村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之后,分配給其他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這時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耕地,交錢更無從談起。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繼承糾紛可以主張要錢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繼承糾紛可以主張要錢嗎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