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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股權糾紛轉讓訴訟官司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股權糾紛轉讓訴訟官司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股權轉讓不屬于買賣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與一般以消費為目的款買賣合同有較大區別,且從民事糾紛分類來講,股權轉讓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之間沒有歸屬關系。股權轉讓合同適用的是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與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類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情況比較復雜,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1.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了其他股東,而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他是名義股東,背后還有一個實際出資人,那這種情況,雙方是按照正常合法的股權轉讓手續辦理的,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根據物權法106條規定,受讓人屬于善意取得股權,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股東予以賠償,如果通過訴訟執行不到位那只能由實際出資人來承擔損失,這也是股份由他人代持可能產生的風險,是實際出資人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2. 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了其他股東,公司其他股東知道他是名義股東,背后還有一個實際出資人的存在,那這種情況是怎么產生的呢?是因為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實際出資人可能和該股東簽訂過投資協議,約定過股份由他人代持的事項。此種情況,轉讓方和和受讓方屬于相互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按照合同法規定,可以撤銷股權轉讓行為,股權恢復給實際出資人。如果恢復不了,該受讓人已經再次轉讓股權,下面一個受讓方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那股權不能恢復給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股東和第一個受讓人賠償損失了!
3.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首先程序上要書面征詢公司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不購買的要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權都放棄優先購買權,那么仍然要分析一遍,這個第三人是否知道股權代持的情況,如果不知道按照以上第一種情況處理;如果知道,那就是相互串通,按照以上第二種情況處理。
就說這么多了,誰有新的意見可以加關注或者回復共同探討!
首先,要根據股權代持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要求名義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維權。
其次,實際出資人,可以通過取得公司股東認可的形式,進入實際股東的行列。
應該是合法的,只要在判決生效前轉讓是合法的,起訴不等于判決生效。故法律規定了為防止判決生效前轉讓財產的行為設置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但必須要依申請法院才會執行,沒有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執行。
所有股東都要理性,保持幾個原則:有話好好說,有事好商量,內部事內部解決,實在不行,讓風險最小化,爭利不爭氣。其實很多創業公司,股權糾紛多半是因為制度不完善,再有就是人不理性所致,凡事往前看,大家不要有硬傷,以后凡事好商量,人在江湖,路途漫漫,凡事不要做得太過份。
如果遇到糾紛,首先不要先擺出一副:老子有道理,有證據,這副樣子不僅不能為你帶來利益,也達不到預期效果。應該是先換位思考,這種事情延續發展,大家都沒有啥好處,很多因為股東的小事,結果整體項目完蛋,而且又扯出很多嚴重的事情,比如非正常操作,稅的問題,運營的問題,等等,所以,首先要確定:風險,這是最核心的事,不談誰對誰錯,而且先談:風險、代價、而后讓自各思考,這代價將會落誰頭上,但風險和代價肯定存在。
二是制度,一切按規矩辦事,如果事先沒有確定好規矩,那就只能平衡,取舍之間,如果糾結過深,那就和平分手,退出的讓其退出,凡事好好商量,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就將此公司清盤結算,不破不立,這種破爛局面早晚上事,申請破產清算,創業公司體量小,相對靈活,其實有時細細想想,都是眼光和人性過于自私所致。處理糾結時,不要談感情,這是后話,只談風險代價和利益關系,在建立這個意識后,所謂的感情是加速器的過程,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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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權糾紛轉讓訴訟官司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股權糾紛轉讓訴訟官司案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