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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離婚律師接受了一位冒充委托人的女律師咨詢,一起法院正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她的問題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對于簡易程序的離婚案件,法官是否可以今天送達傳票,明天開庭審理?”
該律師辦理的案件的大致情況是,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提出離婚。由于本案系首次起訴,案情簡單,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雖然被告從其他渠道得知該男子已提起訴訟,但直到兩個月后才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日期為第二天。這樣的安排讓被告和向我咨詢的律師感到驚訝。慌亂之下,律師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拒絕出庭。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希望達到讓法官無法開庭審理的目的。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官不僅審理了案件,而且還在缺席的情況下做出了判決。
這個結果讓被告無法接受,律師也不知所措,于是決定冒充當事人向婚姻律師尋求建議。
對于上述情況,本所律師認為,法官的做法雖然比較少見,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簡易程序法的規定,法官在辦案時被賦予了很大的靈活性。例如:“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簡易審理案件,但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應當保障。”又如:“適用人民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以口頭信函等簡易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電話留言、傳真和電子郵件。文件。”這些規定打破了普通程序的諸多限制,具有很強的普遍性,法官在辦案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在開庭前需要為當事人送達多長時間。因此,法官對本案的處理程序并不違法。
既然一審簡易程序是合法的,造成目前被動局面的原因只能從其自身找原因。該律師認為,面對法官“今天傳票,明天開庭”的做法,律師及其委托人應該立即要求書面答辯。為什么這能有效化解法官“奇襲”審理案件的方式呢?原因還是出在法律的規定上。依法: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報人民法院批準,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書面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可以合理確定抗辯理由。”該規定的含義是被告人有權在庭審前請求辯護。只要被告提出異議,法院就會為其設定合理的答辯期限。這樣一來,法官安排次日開庭審理的計劃就被有效打破。遺憾的是,在本案中,被告和律師都沒有及時邁出這一步。這就造成了目前的被動局面。
也許有讀者會好奇,——,你怎么知道有女律師冒充被告來咨詢?對此,他介紹,自己是吉林人,但沒有東北口音;同時,他從事的職業與法律職業無關,卻在咨詢過程中多次說出規范的法律術語,這讓這位律師產生了懷疑。經過一番網上查找、調查、詢問,確定了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