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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土地糾紛刑罰標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土地糾紛刑罰標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可能涉嫌犯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主要看損害莊稼的損失有多大,夠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就屬于刑事案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否則屬于民事糾紛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土地糾紛刑罰標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土地糾紛刑罰標準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