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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麗百科詞條:到民政部門同意離婚的當天不能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
該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也就是說,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共識,在提交離婚申請并被婚姻登記機構受理后,仍需要回家“冷靜”三十天。而且,在這三十天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當一男一女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政府給予請求離婚的當事人一段時間,迫使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冷靜思考在法定期限(30天)內處理離婚問題。然后再決定是否離婚。如果三十天后仍堅持離婚,雙方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離婚證,才能真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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