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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所說的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如果一輛汽車剛停在路邊,輪胎突然爆裂,造成他人受傷,這能算交通事故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見下文。
一、案例簡介
李騎著自行車經過劉停在路邊的卡車。該車輛的輪胎已經很長時間沒有進行測試或更換了。不料卡車左后輪突然爆炸,導致李某多處骨折入院治療。出院后,李某要求為卡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由于卡車停在路邊,交警也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因此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2、分析與陳述
對于該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案發(fā)時劉某并未駕駛該貨車,但已將貨車停放在路邊,交警也未出具事故認定書。本案不應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貨車停在路邊,輪胎爆胎,造成李某受傷,屬于交通事故,應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保險公司應承擔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的保險。
對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因此,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具備以下要素:1、車輛在道路上;2、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發(fā)生事故的;3、車輛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關于第一個要素,從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并沒有強調車輛的運行狀態(tài),因此,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可以處于行駛狀態(tài),也可以處于停止狀態(tài)。雖然車輛的運行狀態(tài)會影響人們對交通事故的判斷,但事故發(fā)生時卡車停在路邊,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要件。對于第二個因素,劉某長期未檢查或更換卡車輪胎。他疏于保養(yǎng)卡車,給車輛造成安全隱患。顯然他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至于第三要素,此次事故導致李某受傷入院,顯然符合第三要素。
綜上,事發(fā)時車輛處于停放狀態(tài),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因此,保險公司應在李某的保險范圍內對其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