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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糾紛該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物業糾紛該承擔什么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要分兩種情況:
1.業主自身行為,這個人要有心自殺,你防護再好也攔不住,這樣不可能把責任推給物業。
2.非業主自身意愿,而是意外墜落,這樣子就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條款起訴物業
我認為,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財產、人身安全負起了責任。
業主在小區跳樓,無論怎樣,物業管理公司都負有責任,只是責任的大小有區分而已。
舉例說,如果歹徒是從小區的大門或翻墻進來實施搶劫的,則物業公司負有直接責任;如果是小區內的人員實施搶劫,則物業公司也負有間接的責任。
業主在小區內跳樓也是一樣,巡邏有嗎?監控有嗎?樓頂門鎖了嗎,等等
所以說:
一是,物業公司有無根據物業合同服務小區,巡邏、監控都到位,那基本沒有責任
二是,物業公司的公共責任險等有沒有買,有沒有賠付
所以,不能一該而論,原則就一條:
意思是物業公司是否履行合同
主要是看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是否有與財產、人身安全保障相關的條款。在本次事件中,則要看在發生跳樓地點,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有無失職之處。樓梯間沒有安裝防護欄,應該由房屋的開發商負責,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什么關系
樓房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足以說明該樓房符合國家相關安全使用標準,應能避免意外傷亡事故的發生;此外,如無證據證明業主跳樓為意外事故,物業公司對其自殺死亡后果并不可能預見,故不存在物業管理疏忽。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維護義務,對業主自殺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在小區跳樓,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這個問題和車輛在路上正常行駛爆胎,道路養護公司是否有責任一樣。車輛行駛過程中爆胎了,道路交通管控人員只要是履行了責任義務,車輛不是因為道路缺陷造成損傷,道路養護公司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也是這樣,它只要按照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履行了義務,物業公司在事件中就可以免除責任!
而如果由于物業公司管理出現漏洞,沒有盡到對樓道管理責任義務(主要是樓頂消防通道門的管理)造成當事人進入危險區域,是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如果外裝晾衣架失火,物業應該對此負一定的責任。因為作為居民區的管理方,物業有責任確保公共區域的安全,及時檢修和維護相關設施和設備,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同時,物業也應該對居民合理的家庭裝修提供指導和幫助,確保已安裝的晾衣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
因此,如果外裝晾衣架失火,導致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物業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具體的責任分配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糾紛該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糾紛該承擔什么責任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