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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護類型主要有三種:自衛、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人或者兩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指定為辯護人:
律師;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
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未能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它提供防御。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