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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提出離婚精神補償金。這四種情況包括:
對方重婚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包括:
1、重婚罪涉及的前次婚姻是合法婚姻,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有兩種情況:有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結婚證得到鄰居認可的事實婚姻。這方面還是有區別的,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處理方法。有的地區承認重婚前已存在的事實婚姻,有的地區只承認有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續婚姻可以是合法婚姻,也可以是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這時,有兩種情況可以判斷是否構成重婚。重婚罪分為兩種,一種是取得結婚證書,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建立事實婚姻的重婚罪。
因此,如果滿足上述重婚條件,離婚就有精神補償。
配偶與他人同住的,可以申請精神補償。
那么,什么才算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呢?事實上,構成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具體來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條件的人,有權獲得離婚精神補償。
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
1.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配偶一方將另一方毆打致死、致殘或者重傷;夫妻之間經常發生拳、踢、咬、捏、扭、推、推、掌摑等身體傷害或侮辱行為;由于第三方的介入而對配偶造成的身體傷害。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一方經常威脅、恐嚇、侮辱另一方,導致另一方患上精神疾病;以精神控制為目的,配偶經常在公開場合或私下惡意貶低、侮辱、諷刺、嘲笑配偶,嘲笑、謾罵對方至難以忍受的程度;經常刁難、干擾、懷疑、阻止、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影響對方的合法工作、生活;公然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經常使用武力與其配偶發生性關系,造成傷害的;那些患有傳染性疾病并強迫自己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的人,使用暴力強迫其配偶進行性虐待。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精神損害賠償。
確定構成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方法包括:
一、虐待家庭成員者,是指長期多次折磨家庭成員,使家庭成員遭受身心痛苦的人。后果一定很嚴重,如果只發生幾次,就不構成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遺棄家庭成員,是指一方有撫養、贍養、贍養義務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對對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有其他不能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義務并需要支持、支持、再支持。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即在不提供任何幫助的情況下讓某人生或死的行為。
在大多數婚姻糾紛中,一方認為對方傷害了自己,并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有的要求婚姻存續期間損害賠償,有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的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之后,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滿足一定的情況。否則,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終也拿不到離婚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