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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然而,許多業主這樣做是為了美觀或方便
裝修時改變入戶門原來的方向
通往狹窄的公共通道
影響鄰居交通安全
鄰居之間發生矛盾,鬧上法庭
內開或外開
業主可以隨意改變入戶門的方向嗎?
這種行為合法嗎?
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詳情
黃和陳是某小區的鄰居。陳先生裝修房子時,將開發商原本設計安裝的內開式入戶門改為外開式,并擴大了門的寬度。2022年4月,該小區物業公司向陳某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陳某整改。但陳某收到后并未進行整改。鄰居黃認為,陳某家的大門向外打開時,很容易與自家大門相撞,影響交通,并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風險。黃某多次與陳某交涉,希望陳某將大門方向恢復原狀,但陳某不予理睬,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辯稱,其入戶門屬于其房屋專屬范圍,并未侵占公共區域。小區其他樓層也存在類似情況。相鄰雙方相處融洽,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異議。從現場情況看,黃某可以正常開門,而陳某的門上裝有限制開啟的裝置。陳家的門被打開,并沒有影響黃某的正常出入。狹窄的走廊是開發商設計的,根本原因在于開發商,而不是陳某。作為鄰居,黃某也應該考慮陳某的實際需要。法院審理
庭審中,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對房屋現場進行勘察,發現黃某與陳某共用出入境通道。雙方的門是斜對面的。黃家在里面,陳家在里面。某戶人家在外面,黃某進出必須經過陳家的門。兩家共用的通道寬117厘米,黃家的門寬87厘米,陳家的門寬101厘米,門框向外突出。陳某家門口的門被垂直打開后,過道只剩下約15.8厘米。雙方同時打開門就會發生碰撞。陳在門上方安裝了一條鏈條,以限制門的打開。需要手動緊固鏈條來限制門的開啟角度。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鄰近當事人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妨礙。本案中,黃某與陳某是鄰居。陳某明知開發商規劃、設計、安裝的大門是向內開的,擅自將自家大門改成向外開,并擴大了大門。門寬。盡管它辯稱其配備了有限張開的鏈條,但鏈條需要手動緊固。出現危險時可能會出現忘記鎖鏈或未及時系緊的情況。而且,入口門打開時占據了公共通道的大部分空間。90度打開時,通道只剩下15.8厘米。不僅通行困難,還造成門后盲區,讓黃某進出家中和遇到突發事件時都困難重重。一旦發生事故,會對緊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障礙。因此,黃某要求陳某按照原設計規范將入戶門的開啟方向恢復為內開。其理由合法、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晉安法院遂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288條規定,判決陳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涉案房屋大門恢復為向內開啟的狀態。法官陳述
業主或者使用人行使權利時,應當不損害其他鄰居的合法權益。行使權利造成鄰居人身、財產損害的,鄰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處理周邊關系時,相鄰各方應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相理解、讓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本案是因房屋入戶門方向改變而引發的鄰居糾紛。雖然法律沒有限制住宅入戶門的開啟方向,但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5.8.5明確規定:“向外開啟的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和相鄰門的開啟”。因此,除非進入,有特殊情況,門不符合設計規范,必須整改。業主原則上不能擅自改變朝向,否則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安全隱患。我們想提醒廣大公眾,每個人都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這種自由和權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您不應隨意超越權利界限實施民事行為,否則將會出現違法行為,甚至被起訴的風險。特別是在日常睦鄰關系中,要保持互助的和諧關系,營造和諧鄰里氛圍,有利于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