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再向上發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再向上發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勞動局現在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
2.對于勞動爭議的處理,人社局有兩個部門負責。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掛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3.勞動監察大隊主要負責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投訴,以及扣押證件等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有權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等。罰款的話是按照違法人數來確定的。
4.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工傷待遇、年休假工資、年終獎、提成等。敗訴后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后續的法院判決,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的結果結果會上傳網絡。在天眼查,企查查,啟信寶等企業查詢網站,可以查詢到相關訴訟記錄,對于企業的形象是非常不利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那么用人單位有可能會被進行罰款。如果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那么仲裁的結果或法院判決的結果有可能上傳到網絡,對于企業信用產生不利影響。
法院一審是否能勝訴,不能簡單的機率問題,關健是要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無相應的證據支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都可以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審理和判決。至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還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對方能否舉證來推反當事人的主張等情況來分析,是不確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得不到解決時,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要注意仲裁時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再向上發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再向上發展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