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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工程合同糾紛怎么分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工程合同糾紛怎么分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較,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有以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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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原草案: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當開發商無力償還抵押貸款和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時,同一建設工程中便同時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權和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發生兩權競合的情形時,兩項權利如何實現,是否能夠發揮各自的法律功能?
1、權利優先順序
1.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2)關于工程款利息及其他。關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范圍,實務中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工程利潤屬于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應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而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實際支出費用而產生的孳息,與工程款本為一體,也應屬于優先權的受償范圍。
謝謝邀請。出現這種情況,主要依據法律條文和招標文件、合同來確定,并且要結合具體問題和談判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書。
正常情況依據法律文件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的合同文件解釋先后順序,招標文件在前面,應以招標文件的要求為準,此情況適用于雙方在招投標過程及詢價過程,合同履行過程至不一致問題出現之前再也沒有其它任何談判協商后產生書面有效依據的情況。
如果雙方在招投標階段有協議的情況
比如,有時候招標文件約定主材價格不做調整或認價,主材的價格漲價風險各自承擔。而在談判過程中,雙方同意可以調整,簽訂合同時相應的合同條款做了修改,但是招標文件無法修改,此時雙方應該就談判調整一事簽訂書面協議書,這樣就依據補充協議和合同應該以合同為準。
如果答疑過程中就某些問題做出了澄清
這種情況下,應該保留好澄清書面記錄(一定要保證是有效文件),相應合同條款也應該修改,這樣不一致時,依據澄清文件和合同,應該以合同為準了。
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規定了合同文件先后解釋次序,但是過程協商還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協商好了要形成有效協議書,這樣可以化解一些合同風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工程合同糾紛怎么分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工程合同糾紛怎么分類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