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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那么如何認定信用卡透支中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呢?
《解釋》雖然提到了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行為屬于惡意透支,但是沒有明確催收的具體方式。針對兩次催收,有律師觀點認為只要銀行一方實施催收行為即可,不需要持卡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
第二種觀點批評第一種觀點并提出,兩次催收都必須是有效催收,必須是現(xiàn)實性、有效性的收到,如果做不到就不能認定為有效催收。有第三種折中觀點,以持卡人收到催收為原則,不能接收或無法接收為例外。
而上海律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達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等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jīng)有關政府部門責令支付”。
根據(jù)以上司法解釋,可以借鑒到銀行的催收上,并非非要是書面催收,也可以不以持卡人實際收到信息為要件。
從上海律師的實際操作來看,銀行在持卡人領取信用卡時,都會要求持卡人簽署《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并留下詳細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并要求持卡人更換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時及時告知銀行。所以,從公正的角度出發(fā),只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銀行以適當?shù)男问竭M行了催收,都應該認為是有效催收。
關于催收是否一定采取書面形式的問題。有人認為對于催收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催收為主,只有在書面催收無法到達持卡人,才會采取電話催收和短信催收。對于這兩種催收種類,不應該區(qū)別對待,對于電話催收,不能以一次電話未接通就認為是一次催收。
可以考慮,在一日內日非連續(xù)的多次撥打電話,并伴隨短信提示。如果持卡人故意不接或者更換號碼不能接通,視為一次催收。兩次催收應該存在合理的籌款期限,一般為10天。
總之,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認定,上海律師認為如果在有效兩次催收并且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行為屬于惡意透支,建議及時償還,如果糾紛,及時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