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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解除協議范本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解除協議范本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N;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額度50——100%加付賠償金。勞動監察處理缺乏效果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聽您的口氣,關于補償費的給付在您的手里應有有效的依據,問題只在于給付的時間問題。
多次看到類似的新聞,這些無良公司太可鄙!
不知您所在地是否有幫助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中心(若沒有,可找當地有心的律師提供幫助意見),你可咨詢他們,請他們幫你向公司出具關于依法及時、限時給付補償費的函;內容還要包括若不再限時履行,牽涉到利息和誤工費賠償的內容。你是有理一方,萬一不行,就打官司,法院肯定會走依法調解的程序。
我是公司安環部門的,為了一個市級安全職能部門的無理上十萬的罰款,說了多少道理沒用,最后不惜冒得罪穿小鞋的風險,一紙律師說明函解決問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解除協議范本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解除協議范本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