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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海域征用補償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海域征用補償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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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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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中央當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財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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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
一、政策背景
財政部、原國家海洋局印發了《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要求各省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劃分海域級別,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執行地方標準。現結合我省實際,按要求發文明確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二、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
(二)《關于廣東省農業填海造地等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綜〔2007〕204號)。
三、主要內容
考慮到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已大幅度提高了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及國家、省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出臺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的實際情況,現階段在國家已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暫不再提高我省海域使用金標準。
(一)填海造地用海、構筑物用海、圍海用海、開放式用海、其他用海(均不含養殖用海)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國家財綜〔2018〕15號文執行。
(二)圍海養殖用海、開放式養殖用海(含灘涂、底播、筏式、樁架式、網箱養殖)各等別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粵財綜〔2007〕204號文執行。
(三)關于開放式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說明如下:
關于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臨時使用海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對國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環境不構成重大影響;
(三)對其他合法用海活動不構成重大影響;
(四)該海域未設定海域使用權。
第九條 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不得批準續期。
第十條 經營性臨時海域使用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計證方法為:用海面積×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25%。
第十一條 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原用海單位和個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活動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十二條 因國防安全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批準的臨時海域使用活動;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海域征用補償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海域征用補償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