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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散布謠言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往往會給受害人造成巨大傷害和負面后果。根據中國刑法第《侵權責任法》號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定罪誹謗罪、謠言罪時需要考慮以下三個節點。
必須確定被告確實故意傳播不真實信息。如果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故意作出或者散布虛假陳述,則不能認定其有罪。因此,檢察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進行調查,收集足夠的證據來支持指控。
必須確認該言論給原告造成了某種形式的損失或傷害。這些損失可能包括財務、名譽、聲譽等。如果不能查明具體的損失和影響,就很難成立犯罪。
最后一個節點與民事標準相同:需要合理推理來判斷該話語是否屬于“擔心蒼蠅”或“白日鬼”范疇)。如果討論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則應放棄起訴。
綜上所述,只有在確認上述各點后,才能判被告有罪。此時,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案件詳情,作出相應的法律裁定,并進行量刑。實踐中,檢察官、法官、辯護人需要充分認識這些節點,并采取適當的策略來提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