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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筆者處理了很多貸款糾紛。根據最新規定,我整理了貸款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現分享給大家。如果遇到無法解決的疑難問題,歡迎與作者交流~
問:如果貸款人未按約定提供貸款、借款人未按約定收回貸款,會有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671條:
貸款人未按約定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能按約定日期和金額收回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按約定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筆者將貸款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另一類是雙方非自然人的主體之間,如自然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等之間的借款合同。
之所以進行這樣的分類,是因為筆者認為這兩類貸款合同的成立要求不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除借款合同外,還要求交付貸款。在貸款合同成立之前,兩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只有雙方存在借貸事實時,借款人才有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79條。
第二種借款合同只需要雙方就借款達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說,只要借款合同真實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借款就已經發生,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貸款人就擁有了借款項目。借款人有按約定償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那么分手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類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貸款人沒有交付貸款,借款人也沒有收回貸款。這意味著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借款事實并未發生,當事人不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貸款沒有交付,合同如果簽了,就等于廢了,對任何一方都沒有約束力。
第二類,此類借款合同,適用民法第671條的規定。雙方簽訂合同后,只要雙方表達了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此時雙方均受合同約束。合同約定貸款交付時間時,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貸款。如果合同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則主張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你需要用證據證明你的損失,然后要求貸款人承擔。如果借款人未按承諾收回貸款,貸款人如何主張違約責任?如上所述,如果有協議,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賠償損失。根據合同,可以看出,貸款人的損失是本來可以收取的利息,損失不超過貸款金額。人們的合理預期,所以民法典直接規定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利息。
[一些技巧]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外,作為貸款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提供貸款,作為借款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催收貸款。否則,將構成違約,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遇到對方違約,先和對方協商,和諧才能賺錢。如果可以通過談判解決問題,那就這樣做。但當協商不成時,您也必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并及時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