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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飛與被告李莉經媒人霍某、宋某夫妻介紹于2014年2月14日(農歷2014年正月十五)相親,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后,被告母親常月玲要求原告送彩禮定親,經雙方協商后于2014年3月6日去女方家送彩禮,現金總共68500元人民幣,由原告母親給媒人霍某轉交給被告方,禮品有:雞,魚,煙,酒,奶品禮盒,水果禮盒,糖果禮盒,戒指一枚1054元,共價值人民幣4134元。
女方不主動退還彩禮的話,男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女方及其父母,要求退還彩禮的。當然前提是,雙方的情況下符合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否則也是會面臨敗訴的結果。
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必須是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后沒有共有生活,這樣分手或者離婚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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