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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
1952年制定的土地法。該法從四個方面規定國家對土地的管制,以保護和鞏固農地改革的成果。
(1)禁止農用地轉作他用;禁止租耕地轉租; 禁止出租農地改革后創設的耕地;經營規模限制在30公畝至3公頃以內。
(2) 保護佃耕權,嚴格限制地主奪佃。
(3) 限制占有佃耕地,不在村的地主不得再占有土地,在村的地主占有的佃耕地超出政府規定限量的部分需按規定價格賣給佃農。
(4) 政府規定地租的最高限額,不得超出,并以貨幣繳納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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