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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強迫婚姻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強迫婚姻所需的證據包括身份證件、時間證據和受害人被脅迫的證據。強迫婚姻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強迫婚姻所需的證據包括身份證件、時間證據和受害人被脅迫的證據。
脅迫婚姻的方法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具備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婚姻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必須是男性和女性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身份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被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必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脅迫證據:提交是否存在脅迫或不存在脅迫的相應證據。
1、行為人違背真實意愿,威脅對方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受到損害,迫使對方結婚。
2、行為人以對方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為要挾造成損害,違背真實意愿強迫對方結婚。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同時也要注意,脅迫婚姻必須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即非自愿地結婚。婚姻的積極條件包括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