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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司糾紛會波及股東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公司糾紛會波及股東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公司股東只要履行了出資義務,一般情況下不用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員工起訴公司,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定公司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與股東個人無關。
公司做被告,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這也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職務。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去,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委托公司的員工參加訴訟。如果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也可以委托公司的股東參加訴訟。如果公司的股東只是參與投資不參與經營,是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以。公司法人與股東因為出資或經營行為發生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達不成仲裁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法人與股東之間不屬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公司法人有官司對公司有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作為法人參與訴訟,與自然人不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所以公司被訴,法定代表人應當要參與訴訟。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被訴要承擔責任,原則上只能執行公司的財產。
如果你把問題描述得更詳細清楚,回答會更精準。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代持股協議,因投資收益產生的糾紛屬于合同履行爭議的范疇,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則,跟公司股權轉讓沒有必然聯系,跟公司是否收益以及是否分紅有關系。
隱名股東合法性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隱名股東向顯名股東主張投資收益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肯定是顯名股東在未經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轉讓了公司股權,轉讓股權所得被顯名股東獨吞,這其實就是我們經常強調的股權代持的風險所在,要在代持協議中約定具體的違約條件,不至于一旦發生一些不利事件,導致隱名股東很被動,其次還可以將股權代持協議內容做公證,沒有約定清楚的就很頭痛了,只能通過訴訟的形式,遞交股權代持協議,就顯名股東有意侵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關系起訴,提交相關證據等待法院判決。
這要看具體是什么糾紛了,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是因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侵權糾紛,或者債權債務糾紛,那么一般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如果是股東資格糾紛,那么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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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司糾紛會波及股東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司糾紛會波及股東嗎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