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三)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生育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
2.【擔保人、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案件無關;(二)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不受限制人身自由;(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3.【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有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保證人報告。執行機構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取保候審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一)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4小時內向執法機構報告;(3)接到傳喚后立即到達;(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進入特定場所;(2)不與他人交往。與特定人員會面或溝通;(三)不從事特定活動的;(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被告可能會被責令悔罪、繳納新的保證金、提供擔保人或對其進行監視。拘留和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押金領取】
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處罰的嚴重程度、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考慮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數量。保證金提供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
取保候審結束后,持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六、【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執行機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哺乳期婦女;(3)她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照顧者;(四)因案件情況特殊或者辦理案件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押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實施。
七、【監視居住的實施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進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居住地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執行。但是,不得在看守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實施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八、【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與他人通信;(三)傳喚期間及時到達案件現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及其終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及有關單位。
10.【逮捕權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11.【逮捕的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害的,應當逮捕:(一)誰可能犯下新的罪行;(二)確實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受害人、舉報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接受處罰的性質、情節等。是否會對社會造成風險予以考慮。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監獄中或者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12.【暫行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犯罪現場目擊者指認犯罪人的;(三)在其周圍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的;(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嚴重嫌疑的。
13.【扭扭禮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發現的;(二)被通緝的;(三)越獄越獄;(4)被追捕。
14.【滯留時間】
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被拘留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報或者通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可能妨礙偵查的情況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報被拘留人的家屬。妨礙偵查的情況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訊問被拘留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15.【批準逮捕期間訊問】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后,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請求向檢察官當面供述的;(三)調查活動可能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來源:韓雷勇律師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公眾號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章中的表述和內容未經本公眾號證實。本公眾號不對本文及其全部或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