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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應當實行首責制,先行賠償,不得推諉;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責制,先賠付,不得推卸責任;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應當賠償,并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支付貨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乘以損失;補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增加一千元。但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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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投訴乳飲料
圖片和文字沒有直接關系
如何理解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傷害……
1.損壞是賠償的先決條件嗎?
2.如果我買了但不吃,算損壞嗎?
3.損壞有哪些形式?
4.如何界定這種損害的程度?
如果消費者購買一瓶水果罐頭,發現罐內有異物、蟲子或玻璃碎片,但消費者沒有打開瓶蓋也不食用,這是否屬于損壞?是否應該賠償?如果補償的話按照什么標準補償?
我是一家罐頭水果制造商的小銷售員。最近,我們的產品被專業防偽人員盯上了。他們經常對一些有問題的產品要求賠償。產品問題一般是瓶子里有水果蟲或玻璃渣。當然,這種情況是極其罕見的。事實上,沒有辦法絕對避免這些質量問題。
問題是,這些專業打假者提出的賠償金額通常是幾百甚至幾千。一罐本身的價格才幾塊錢,他們實在無法承受這樣的要求。他們通常會參考食品安全法進行解釋。我想知道他們的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應該用什么樣的法律解釋來處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相關回答:
這篇文章的關鍵不是損壞。對消費者的損害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那一刻就已經存在了,因為你侵犯了消費者的相應權利。這與商品是否已被使用無關。
但這個千元條款的反訴在哪里呢?
請參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的,如果你不是廠家,經營者只需證明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避免消費者賠償1000元,只需要支付普通賠償的十倍。回答完畢。
不過,作為一名食品檢驗人員,我還是要提醒大家,賠償不等于懲罰。補償是針對消費者的。一般來說,如果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除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的小事外,處罰金額一般都會很高。太奇妙了。如今起拍價一般為5萬元。這是你真正應該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