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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合同欺詐與增資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合同欺詐與增資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5年前的一樁投資讓張克強遭遇了一場無妄之災,也讓更多人意識到民營企業的處境十分尷尬,不少人士開始聲援張克強,認為他是無罪的。張克強的辯護律師也認為,華美系確實早在2000年前后就開始關注鹽湖鉀肥股票,但它后來的致富故事卻與鹽湖鉀肥沒有太大關系,外界傳聞的華美集團詐騙,完全不屬實。
華美與鹽湖究竟發生什么,為什么張克強成為華美詐騙案件的主要人物?這要從2006年說起, 當年,鹽湖集團正在建設察爾汗鹽湖綜合利用二期項目,總投資約44億元。彼時鹽湖集團“資金短缺嚴重”,選擇了增資擴股。興云信當時資金不足,導致這樁交易陷入僵局,于是興云信需要找到了張克強這個救星,但是張克強當時并無心投資青海鹽湖鉀肥。
張克強從一開始就沒有詐騙的理由,因為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肯定是無償占有,即空手套白狼,而華美詐騙案中張克強支付了對價。只要當時價格合理公開,華美又實際支付了對價,不管有沒有設定投資門檻,都不能定性為詐騙。并且2006年6月27日,鹽湖集團向青海省國資委上報了增資擴股的相關請示。月底,青海省國資委作出批復,同意以鹽湖集團增資擴股。
涉嫌詐騙的立論是投資門檻問題,即張克強的“華美系”是民營企業,根本不具備增資國有企業鹽湖集團股份的資格。如果說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那么青海鹽湖集團為何又確定與華美集團合作?為此張克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團隊則認為,華美詐騙案中只有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作投資、委托投資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張克強等人均不構成詐騙罪,應判無罪。
張克強無罪或者有罪,可以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無論從哪方面來看,青海鹽湖案都不構成詐騙罪。鹽湖股權的投資門檻問題是這場訴訟的爭議焦點,很多人為民企的遭遇唏噓不已,也為張克強的牢獄之災打抱不平。事實上,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由來已久,云南白藥股權糾紛、“王老吉”商標案之爭都引起了人們普遍關注。因為國有企業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太多,所以國企與民企之間的交易,出現了很多阻力。民營資本處境尷尬,投資門檻設限,讓民企更加步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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