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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況下不能使用買賣租賃?
1.動產租賃的限制
從不破租原則創立的歷史條件和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不應適用于動產租賃。
2、適用房地產抵押權對租賃關系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時,抵押人未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承租人因出租抵押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抵押人已告知承租人的以書面形式表明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權就應當實現。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即該原則適用于對抵押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
三、人民法院對扣押的不動產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被執行財產加蓋印章,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者處分的措施。它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私人權利的干預和救濟。它本質上是一項公法行為。扣押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扣押和執行過程中的扣押。由于扣押的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實現債權,所以不動產被扣押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權人就喪失了對該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擅自處分扣押財產的,該處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8號復函明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扣押財產的行為無效。另一方面,查封的目的是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可以出售,但仍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由此產生的風險只能由自己承擔。
4.破產財產處分時的限制
破產企業的建筑物作為破產財產,必須拍賣或變賣,其所有權必然發生變化;通過出讓、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也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如果破產企業宣告破產時其就其全部建筑物或土地簽訂的租賃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則“買賣不毀租”的原則一般應受到限制。破產財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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