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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我的雇傭關系后,在我的再三要求下,給我出了辭職證明,但是:
1、辭職證明充滿負面評價,主觀性強。如果你不適合這份工作并且態度消極,等等等等。我當時明明拒絕簽收,但他卻表示對我的愛與否,而且態度極其強硬!
2.我的前雇主威脅我將這份辭職證明存入我的檔案,因為我已經加入了一個新的、更正規的雇主,而且還在試用期。我擔心會受到影響嗎?
您能否指導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謝謝。
律師答復:
1.原則上,如果雇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因任何原因終止,用人單位負有法定附帶義務,即向雇員發放《離職證明》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限協議,勞動者個人違約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出具辭職證明。
2、單位出具的上述證明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出具的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原用人單位改正并重新出具;因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根據法律規定:辭職證明應當出具如下:
1、辭職證明應當且只能包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
2、除“四要素”外,其他內容必須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原則,并須經員工本人同意,不得隨意添加。否則,辭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補發。
4、單位違法開具辭職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