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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合同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包括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其中開工日期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建設工期的計算,就是工期計算的終點減去計算的起始點。實際的工期還包括工期順延的情形。開工是指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確定有以下原則:1.
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2.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4.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會約定一個合同工期,這個工期是雙方根據施工內容與施工環境大概約定或者預估的一個施工時間,是比較客觀的。
而施工工期是實際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用到的時間,這個時間是由于施工內容和施工條件所決定的,是浮動的,卻是實際完工的一個準確的時間。
民商事合同糾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除、違約、履行、修訂、解釋等方面的爭議。常見的糾紛類型有:合同違約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解除糾紛、合同修訂糾紛、合同解釋糾紛、合同無效糾紛等。
這些糾紛可能涉及到合同的條款、履行義務、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分析和解決。
關于材料款是否屬于工程款的債權關于材料款是否屬于工程款的債權,答案是不屬于工程款的債券,因為工程款是屬于勞務合同糾紛,材料款屬于買賣合同糾紛,他們兩個是兩個合同在司法解釋方面不能化為一個整體,所以材料款不能和工程款合并一起
不屬于
導讀:不屬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拖欠工程款屬于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或者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及時支付工程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