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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華某英、耿某寡婦故意毀壞財物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于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華某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耿某喪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停職三年;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同時調取了兩被告人簽字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華某英、耿某寡婦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庭審中,被告人華某英、耿某珍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華某英的辯護人提出,華某英具有自首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華某英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請求從寬處罰。耿某遺孀的辯護人提出,耿某遺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視為具有自首情節的共犯。
請求減輕處罰;寡婦耿某歸案后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從寬處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對重要量刑情節和證據需要調查核實,依法將該案移送普通程序審理。審查后發現,公訴機關未考慮被告人華某英、耿某寡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顯差異,未區分主犯和從犯。
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遂致函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調整量刑建議,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改變量刑建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華某英系上海付某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付某公司)實際負責人。2016年8月,付某公司通過司法拍賣取得上海市靜安區新橋新路71號地塊。
2017年6月29日,付某公司將該地塊部分廠房出租給被害人婁某某等人經營籃球場。之后,雙方于2018年8月6日續簽了租賃協議,租賃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2018年11月,
因原經營場地搬遷,付某公司欲收回籃球場場地用于公司經營,但被害人婁某某等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2019年3月初至25日,
被告人華某英決定并指使公司經理被告人耿某珍雇傭他人對籃球館外墻、玻璃隔斷、頂棚(均無法估價)、地板進行拆除,給被害人婁某某等人造成經濟損失。經鑒定,籃球館受損木地板價值人民幣86298元。
案發后,被告人華某英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認為,被告人華某英、耿某寡婦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華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耿某的遺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華某英已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華某英、耿牟偉均自愿認罪,依法從寬處罰。華某英的辯護人有關于華某英的自首情節。
他自愿認罪認罰。雙方已達成和解并履行了賠償協議。被害人已出具諒解書,其悔罪態度良好。他希望適用緩刑,耿某的辯護人是共犯。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事發后,他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
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希望其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經調查,耿某遺孀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耿某遺孀系自首,經查明,耿某遺孀在民警處理涉案事宜時接到他人電話趕到現場。
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不符合法定自首條件,故未采納辯護意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75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27條、第67條第1款和第72條第1款,
第73條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15條,判決如下:
1.被告人華某英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被告人耿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華某英、耿某寡婦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人民法院發現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檢察機關拒絕調整的,該如何處理?
三、裁判的原因
(一)正確認識調整量刑建議與依法判決的關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但檢察機關不予調整或者調整后的量刑建議仍然不當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據此,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或者不予調整。檢察機關拒絕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確保案件及時審結,被告人能夠得到及時、迅速的審判。
被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可以及時恢復。
(2)應明確量刑建議的調整應受到嚴格限制。
從試點到2018年刑訴法修改,關于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的意見一直不一。有人認為定罪量刑的權力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取而代之的是,公訴機關不再調整量刑建議。根據各方意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量刑建議的調整嚴格限定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二是被告人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實際上,
量刑建議的調整應嚴格限于上述兩種情形。
(三)明確調整量刑建議,避免程序繁瑣。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量刑建議調整,本質上是為了緩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準確性不足與司法裁判量刑公正性要求之間的差距。因此,如果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檢察機關不予調整,人民法院應當做好定罪量刑。
確保公正的裁判。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時,形式應靈活簡便,避免因量刑建議的調整導致速戰速決,影響認罪認罰制度的功能發揮和審判的實質。
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未區分主犯和從犯,導致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并告知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但公訴機關未予調整。
一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華某英系主犯、被告人耿某宇系從犯,并根據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及時作出判決,對二被告人從寬處罰。
確保了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正確、酌定量刑準確,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