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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關于矛盾糾紛的定義是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關于矛盾糾紛的定義是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變革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多發高發,且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需要加強和完善各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其他非訴訟方式在調停主體、化解手段、化解形式上各具特色,對于解決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發揮不同的作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范圍主要是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新形式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了醫患糾紛、交通肇事賠償糾紛、勞動糾紛及校園損害賠償糾紛等領域。實際上只要當事人認可,程序與過程不違法,一般的民事糾紛都可以作為人民調解的范圍。
(1)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2)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3)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
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
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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