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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辨別債務糾紛訴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如何辨別債務糾紛訴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轉讓后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寫起訴書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不一定。這要看雙方當事人之間到底是因為什么樣的法律關系而產生欠款的?
常常有當事人把事情看的比較簡單,認為對方欠自己的錢,自己怎么會不能勝訴呢?
實際的立案和審判的情況是這樣的:立案時,負責立案的法官首先要弄清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然后據此決定本院對這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也就是本法院是否有權受理這個案件;然后據此要求原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普通的當事人初次到法院立案,往往一次立不成,就是因為不懂如何立案的這些門道。這也難怪,即使是資深的律師,對于一些案件到底以何種法律關系立案也要斟酌再三。因為一旦將法律關系搞錯,輕則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重則即使想再改正,也無法挽救。
在法律上,“債務”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債務”是不同的,法律上的債務泛指所有義務,并不一定就是因借款而產生的欠款,可以是因租賃產生的欠款(租金),也可以因交通事故產生欠款(賠償),還可以是因為其他原因產生的欠款。因此,作為律師都不會簡單地說“起訴欠款就是債務糾紛”。
結論: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什么樣的糾紛,要根據雙方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來確定,請求被告歸還欠款,只是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
上述問題問的應該是案由。
不同的欠款,對應不同的法律關系,案由自然也不同。比如甲借款給乙,乙不還,是乙欠款,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再比如甲賣乙一套房子,乙未付款,也是乙欠款,但屬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因為題中并未明確欠款的基礎法律事實,所以應當定何種案由尚不能明確,還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以上,供參考。
如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雙方已經確認,則不需要鑒定。
如雙方尚未確認或對此有爭議的,則需要鑒定。可以在起訴之前,雙方協商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在起訴之后申請法院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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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建議走訴訟程序。就工程價款發生糾紛,可以向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法院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辨別債務糾紛訴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辨別債務糾紛訴訟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