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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自20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代碼規定了保理合同章節。保理合同由無名合同向有名合同轉變,體現了經濟發展的新趨勢,也為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網友咨詢:
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師答復: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聽說過企業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或專業公司。銀行或公司可以為公司提供融資,也可以為公司催收和管理應收賬款。這種業務在法律上稱為“保理”。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未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交易合同基本狀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或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律師補充道:
保理合同當事人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和保理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不是保理合同當事人。作為轉讓標的的應收賬款不僅包括現有的貨幣債權,還包括“未來”的貨幣債權。作為保理商合同義務的服務內容不限于財務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付款擔保等。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必須真實,禁止虛構應收賬款,否則不構成保理合同中的法律關系或合同無效。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筆應收賬款簽訂多個保理合同,導致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登記的保理人優先于未登記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若同時報名,則按報名時間結算。應收賬款按照收到應收賬款的先后順序獲取;均未登記的,按照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因素取得應收賬款;未登記、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或勞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