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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國成
來源:江蘇法治報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盜竊工資和拖欠工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劾U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劾U和欠款不僅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扣除工資適用普通仲裁時效,而拖欠工資則適用特別仲裁時效。如果不能準確識別兩者的區別,程序性權利最終將被消除,實體性權利也不會得到法律承認。作者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兩者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
源于用人單位的主觀意愿。按照協議和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扣繳與拖欠最重要的區別在于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觀故意。如果用人單位欲全額支付,但因資金緊張而無法支付,并表示愿意延期支付的,則形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故意克扣或者拖欠工資,這種惡意減少勞動者報酬的行為就屬于扣繳行為??哿舻闹饔^過失更為明顯。
從后果來看。克扣工資的直接后果是減少勞動者的工資收入,而這種減少不會得到補償。拖欠工資的直接后果是損害勞動者的時間成本,但不會導致勞動者最終工資收入的減少。
正確理解扣除和不付款??鄢亩x不能片面理解為扣除,而應包括不支付。
多次不克扣、拖欠工資的法律行為。除了用人單位扣繳、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外,還有合法減少勞動報酬的合法行為,主要體現在用人單位扣繳費用、稅款、協助法院執行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