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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民事訴訟事由,是指債務人在民事執行階段未清償到期債務,且疏忽分割共同財產或者通過訴訟分割共同財產,債權人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時發生的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代表債務人從其他共同所有人處獲得的財產。訴訟以實現索賠。債權人代位權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判決利益的途徑,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實踐中,債權人代位求償案件大多涉及債權人申請處理夫妻財產。
提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正在執行過程中。共有人之一對債權人的債務已得到有效法律文書確認,且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并法院已受理,即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代位訴訟。債務人除共同財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應當采取一切調查手段,查明債務人除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共同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共同財產的情況及理由通知共有人。財產共有人均未主張分割共有財產,且債務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動分割財產或提起分割訴訟,導致法院無法繼續執行,債權未充分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法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規定明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的,經夫妻雙方簽字后,該協議對雙方生效。
在外部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同意分割共同財產,經債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實踐中,夫妻雙方通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處理共同財產時,如果債權人知曉并認可雙方的財產分割條款,則該財產分割條款對債權人有效。債權人只能通過財產分割條款申請償還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即使夫妻雙方通過財產分割條款分割共同財產,該分割條款也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代位訴訟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涉及房產分割。您需要考慮是否辦理房產權轉讓登記。不動產權利轉讓未登記的,不產生物權效力,不能利用財產分割條款對抗第三人債權人;若房產權轉讓已辦理登記,因債權人無法繼續提起代位權糾紛,可考慮夫妻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或債務人是否為債務人。夫妻無償轉讓財產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通過確認分割條款無效或債權人撤銷權來保護債權人權益。得到滿足。
債權人代位訴訟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生效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債權人對債務人自治權的限制。這種限制可以有效保護市場主體的交易安全,體現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