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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師事務所:不得減刑、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減刑有兩種特殊規定,一是有限減刑,二是無期徒刑。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對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緩刑執行的罪犯限制減刑,刑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緩刑期間,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罪犯假釋時,應考慮假釋后對其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