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容易發生的糾紛之一。當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訴訟時,很多勞動者不知道訴訟時效,從而錯過了最佳訴訟時效。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第《勞動法》號第82條規定,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六十天內作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應當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請求有關部門解除權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就特別訴訟時效而言,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號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涉外貨物銷售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中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自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