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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宮頸癌,確保按時接種疫苗,吳女士選擇在醫療機構一次性購買三劑HPV疫苗和標有“現成”的服務。然而,在預約第二劑疫苗時,她被告知疫苗供應不足,無法接種。吳女士將醫療機構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醫療機構存在欺詐、違約行為。依法判決,醫療機構應退還吳女士剩余兩劑疫苗費用1653.33元,并對吳女士進行賠償。三倍損失4960元。2021年12月31日,吳女士在某平臺花費2480元購買了某醫療機構銷售的進口二價HPV疫苗。銷售頁面顯示,該疫苗銷售狀態為有貨。吳女士于2022年1月15日接種第一劑疫苗,隨后預約3月5日接種第二劑疫苗。但3月5日,醫療機構因疫苗短缺而無法接種,2022年3月5日,吳女士因疫苗短缺而無法接種。4月7日吳女士當天接到通知,可以接種第二劑疫苗。吳女士認為此時說明書中建議的第二劑疫苗接種時間已經過去,因此不同意繼續接種。購買時,我們考慮到醫療機構承諾保證按時接種疫苗,才同時購買三劑。人員也回應稱,第二劑有現貨,但第二劑沒有現貨。因此,吳女士認為該醫療機構存在欺詐、虛假廣告行為。要求退還購買疫苗的2480元,并三倍賠償7440元。時間損失和精神損失賠償2000元。該醫療機構代理人表示,當時宮頸癌疫苗市場供應緊缺,說明書上的接種時間僅為建議接種日期。接種疫苗的原則是只能推遲、延遲接種,不能提前接種。只要說明書上沒有規定最終禁止接種的時間,就可以繼續接種。超過建議時間一周以上不會影響防護效果。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女士自愿購買疫苗和接種服務不是為了治療疾病,而是為了預防疾病,具有日常消費目的,符合消費者特點。醫療機構是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提供疫苗接種服務時,收取的服務費高于公立醫院的服務費標準。它還在不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提前收取三劑疫苗的全部費用,這是一種預付款。該情形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符合經營者的特點。該醫療機構作為服務提供者,在疫苗接種流程、疫苗特性及功效等專業方面處于優勢地位,且雙方符合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比較特征。雙方之間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可以適用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號有關規定,受本法保護。該醫療機構表示,HPV疫苗供應有時會緊張,不少接種者選擇有HPV疫苗庫存的私立醫院,并支付比公立醫院更高的服務費,以確保按時、順利接種。疫苗接種醫院通常會做出“預約掛號”、“現貨供應”等明確說明,讓接種人員了解醫院是否有庫存疫苗以及何時可以接種。在這種情況下,產品上標注的“現貨”是指庫存中的第一劑。法院認為,無論何種因素影響疫苗供應,醫療機構作為疫苗接種單位,應當充分預見和了解疫苗的實際供應和儲備狀況,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疫苗來保證原告能夠接種疫苗。按時接受三劑。
但該醫療機構在其網站介紹或人員的回復中均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所謂“現貨”是指首劑。它利用受接種者迫切需要接種HPV疫苗,以“現貨”吸引消費者關注,誤導消費者。在一次性收取三劑疫苗和服務費時,消費者對“現成商品”存在重大誤解,欺騙消費者預付第二劑、第三劑疫苗的費用,屬于欺詐行為。合同履行期間,未按照約定時間為吳女士提供疫苗接種服務,構成違約。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終止。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宣判后,法官還向被告醫療機構發出了司法建議。結合法院審判實踐,為進一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婦女權益,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減少糾紛發生,朝陽法院作出如下規定:以下建議:一是規范宣傳,誠實守信。不得以虛假或者誤導性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真實、客觀地描述疫苗供應狀況、疫苗接種全過程、疫苗實際供應情況、價格等。二是合理規劃,如實銷售。制定長期計劃,確保每一位實際付費的消費者都能按時收到所購買的疫苗。三是提前溝通、妥善處理。我們努力積極解決消費者的不同需求,并在出現矛盾時化解糾紛。四是加強懂法守法培訓。規范廣告宣傳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作出貢獻。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媒體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