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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結婚三年,發現對方是同性戀的故事。對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文章從各個方面發表了不同的解釋。我們來看看小編對于這種情況的看法。結婚三年后發現對方是同性戀,對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觀點看法。
小剛和小紅是一對情侶。結婚一年后,小紅發現小剛出軌,與小剛大吵了一架。小剛隨后承認自己是同性戀,并與小紅結婚以安慰父母。的。小紅深感震驚,于是于某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剛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小紅的請求能否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民法典》1079條規定,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根據第《民法典》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與他人共同居住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本案中,由于小剛是同性戀,雙方關系破裂,小紅可以提出離婚。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遺棄等。會員等嚴重過錯。第五項涉及其他重大過錯情況,屬于救助條款,將其他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納入損害賠償范圍。本案中,小剛為了安慰父母,故意隱瞞自己是同性戀的事實并與小紅結婚,這無疑會給小紅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提交人認為應屬于其他重大過錯的范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認定仍存在爭議,審判理念也存在不同。
[作者提示]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只有在受到脅迫或一方隱瞞患有嚴重疾病的情況下,婚姻才能被撤銷。同性戀者與他人之間的婚姻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與同性戀者的婚姻是有效的并且不能撤銷。
結婚三年,發現對方是同性戀,對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今天的解釋就到此為止。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看法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