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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與用人單位起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與用人單位起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個問題有點模糊 勞動爭議屬于什么樣的的勞動爭議呢 如果是合理的工作沒有做 去哪維權都一樣 沒得維權一說 如果是超出工作范圍的爭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找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調節 若是達不成協議或者對方不履行 可以去法院起訴 同時可以向勞動保障檢查機構進行舉報 忍一時風平浪靜如果只是一些瑣碎小事 忍忍就過了 出來工作哪有那么多完全正規的一次兩次的超范圍工作很正常 哪家公司都一樣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關于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如果公司注冊地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且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按照注冊地標準執行的,從其約定。
如果你想按照北京標準執行的,只有與公司協商一致按照北京標準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者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等情形,用人單位應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而是用不同的子公司來簽訂,其行為是違法的。
同屬一家母公司,因此,你無須考慮合同,現在用人單位副你辭職,你要求半年雙倍工資賠償和其它的補償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與用人單位起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與用人單位起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