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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司股權糾紛的訴訟律師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公司股權糾紛的訴訟律師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能夠作為公司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僅限于律師、法律工作者、公司的工作人員。
首先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一種是公司作為原告,未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告;還有一種就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未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告,公司作為第三人。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還規定了: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次股東出資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所以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公司股東出資糾紛管轄一般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因在于: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司解中都明確規定了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由此可以看得出法律當中并未明確規定出資糾紛應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就應該適用一般管轄的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管轄。
其次從案由來看股東出資糾紛當中往往是因為被告即未出資一方引發的訴訟,那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利于后期關于裁判結果后的執行程序的執行。
綜上來看,股東出資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專屬管轄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東出資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股東出資瑕疵,公司可以訴未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出資到位的股東也可以起訴出資瑕疵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不僅僅有訴訟途徑,還有其他非訴手段來限制出資瑕疵股東的權利,甚至將其除名。
文章見公號:北京律師杜潔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司股權糾紛的訴訟律師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司股權糾紛的訴訟律師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