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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做好很長一段時間見不到他的準備。
我從事法律實踐10多年了,所以我就講一下這個。
1.刑拘超過40天,肯定是已經批準逮捕了
未經法定程序和主管機關,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有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機關,但也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
公安機關可以對部分可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這種刑事拘留除了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外,還有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先行刑事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當在三日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特殊情況,最多可延長4天至7天。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延長至30天。
檢察機關審查批準的時間為七日。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第38天,該人要么被釋放,要么被批準逮捕。
當然,在此之前的30天內,公安機關可以隨時決定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當然,在認為沒有必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也需要這樣做。
2.逮捕后釋放的幾種可能
這是您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作為親人,我們當然希望家人能夠早日回家。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逮捕后釋放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最好的情況,即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不起訴。
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情不起訴和可疑不起訴三種。但無論哪種不起訴,根據2021年12月31日生效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規定,都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二類是在羈押期間發現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時候,包括如果證據不是特別好,可能會判決無罪,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已經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取得等,強制措施直接改為取保候審,然后等待法院宣判。
第三種是法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因而免予刑事處罰。雖然本案沒有受到處罰,但與第一個案件不同的是,本案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因為它已經被法院判決了。
第四類是法院審理案件后決定緩刑的。這種情況下,強制措施一般會在宣判當日改為取保候審,但刑罰生效后,仍需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如果在緩刑期間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并嚴格遵守管理,緩刑期滿后,原判不再執行,不再需要去看守所、監獄。
第三種是法院判決后刑滿釋放。這里最好的情況是,刑期類似于服刑,也就是常說的實報實銷。
當然,如果刑期較長,就需要繼續關押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兩者的區別在于法院執行時剩余刑期是否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