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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出現下列6種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依法作出對事件當事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在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意味著當事人面臨監禁等處罰。
一、哪些情形下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有些人分不清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認為只要做錯了事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顯然,法律上對刑事責任的認定顯然不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人民集體所有財產,侵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屬于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屬于犯罪。例如,如果初犯偷了一輛普通自行車,這種情況不會導致直接入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起訴時效根據不同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的嚴重程度有不同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過了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則屆滿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這里所說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處的刑罰。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殺人罪,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各種情節,可能會判處18年有期徒刑,但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罰是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所以需要20年的時間。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后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一旦犯罪,有人報警,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無論逃亡多少年,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這里所說的法定最高刑,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
3.經特赦令免除處罰者
根據我國第《憲法》號規定,被特赦的罪犯,不再就原罪事實追究他人刑事責任。
4、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申訴或者撤訴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申訴處理的犯罪,被害人不申訴或者撤回申訴,即“不申訴、不答復”案件。有的犯罪事實已達到量刑標準,但因被害人無上訴意愿,犯罪分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例如: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貪污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一、對于上述六種情況,公安、司法機關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應當區別對待:
(一)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審判階段,有上述第一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罪;對于其他五種情形,一般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查明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故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決定。一旦公安、司法機關宣布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對于自訴案件,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準許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判決無罪的決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第《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號第262條:“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認定犯罪嫌疑人無違法犯罪行為的,案卷應當退還公安機關,并書面說明理由。加工;發現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并向本院調查部門建議駁回本案。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如果存在這些情況,公安、司法機關實際上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如果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往往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們發現,有時可能確定了犯罪,但最終行為人卻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條通常就是這種情況。對于一些完全無法控制或者認識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分不追究刑事責任和不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法律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