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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美國糾紛解決體制機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美國糾紛解決體制機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不是中央集權的國家。在1774年至1789年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州)招開大陸會議,(相當于后來美利堅合眾國的立法機構),大陸會議共同協商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建立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獨立的州權,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后來陸續加入美國的37個州也都一樣。美國的法律系統有兩套即聯邦法律(即國家法律)。州法律(即地方法律),二者在效力上沒有從屬關系,在管轄范圍和法律管轄的主體和客體上有明確分工。因此,隨之而來的是與之相適應的兩套司法系統,即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聯邦有最高法院,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如果問有了民事糾紛或刑事違法犯罪案件適用那套法律系統,取決于你違反了或你的糾紛適用聯邦法律還是州法律。適用聯邦法律或你違反聯邦法律的受聯邦法院管轄。反之則受州地方法院管轄。各州的地方法律由各州的州議會制定或州全民公決。聯邦法律則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制定。事關外交和國防的法律必須由美國國會兩院制定,也由美國聯邦法院管轄。如地方稅稅率婚姻法等法律事務則由各州根據本州實際情況制定,因此各州的地方法律是不統一的。這是美國在法律體制上的一大特色。
美國是個非常特殊的國家,簡單地解釋一下吧。它是先由十三個彼此獨立,互不關聯的英國殖民地在1776年同英國翻臉,共同合伙同英國分家。這個過程當然是戰爭了。戰爭要花錢,所以發行了不少債劵。后來雖然仗打贏了英國,但是債劵很難找一個機構償還。華盛頓本人就變賣了他一半的債權。這樣勝利者覺得需要把這十三殖民地有個統一機構還債。于是在1787年“非法”重新搞了一部憲法(當初各州授權只是修改大陸條約)。這樣各個州,各自心懷鬼胎(尤其大小州之間利益不一致)。最后各退一步,把三個權利“犧牲”交給中央(印貨幣,外交和組織軍隊),其他權力各州保留,包括各州憲法。這里還有美國的案例法國家,沒有大陸法國家所謂的民法典,所以更難有”統一”局面。當然,事實上隨著貿易的統一,美國各州許多都趨于一直。
多了解下政治制度就可以了,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美國沒有中央政府,州和合眾國不是上下級關系,除了外交軍事等主權權利是州讓渡給美國政府的,所以各州有自己的權利,除在極度威脅美國利益外,比如分裂等,總統才能干預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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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
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
州的權力的來源具體表現在: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有不同的機制。所以,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建國之前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后,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
(4)經過幾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并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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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美國糾紛解決體制機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美國糾紛解決體制機制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