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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上訴到結案多久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上訴到結案多久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3條規定仲裁是45天。《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一審是6個月,159條規定二審是3個月。以上期限都是各個處理機構受理立案之日起計算,不包括裁判文書作出后,送達的時間,以及下級法院轉交上級法院這些文書轉交的時間等。
那要看在什么地區。勞動仲裁理論上規定是45天結案,但是現在處于疫情不穩定期間再加上不同地區勞動仲裁案子數量不同,實際上45天結案的非常少。
以北京為例,勞動仲裁經常是6個月以上才能結束。如果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去法院起訴一審還要3~6個月。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申請勝訴的話,上訴審還要3~6個月。如果是因為工傷仲裁時間會更長。兩三年是很正常的。
判決下來就可以執行。
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在兩年內,如果一方不履行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的,另一方都可以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答:申請強制執行從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規定,執行案件期限為6個月,6個月內要結案,法律定了結案時間,執行法官必須執行,在執行中要加大執行力度,運用各種強制措施,該查封,扣押,凍結,變賣,一定采取措施,確保6個月執法結案。
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后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準。,法院會采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于目前二審中撤回起訴仍系個別現象,尚未引起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的重視,但筆者認為,若放任這種情況發生帶來的危害不可想象:
首先,二審中原、被告訴訟地位將不再平等,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 。原審原告一方對具體案件有一撤到底的權利,這種動輒不順我意就推倒重來的做法,從根本上抹殺了被告之前為訴訟活動做的所有努力,使被告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被告若想解決原本的糾紛,只有通過另交訴訟費作為原告另行起訴,而在本次訴訟中一審二審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律師費和其他應訴、收集證據等過程中開支的各項費用無法要求原告補償,另一方面原告另行起訴或者應訴也是同樣的情況,結果只會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
其次,將導致訴訟資源的嚴重浪費。第一,現行民訴法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后,在法定期間內有權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訴訟。 若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不加限制,只要查明出于自愿就可以隨時準許,同時考慮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理論上原告可以無休止的提起訴訟,利用各個法官對相關案件事實認定和法條適用方面理解的不同,同時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子,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反復選擇,甚至在同一個法院的不同承辦法官中反復選擇,重復起訴,做最有利于自己的嘗試。這可能導致一件極為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多個法官的多次審理,大量程序性工作被重復,不同承辦法官反復就該個案作案前閱卷工作,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第二,原告可以從已被撤銷的一審判決中刺探法院對該案的傾向性意見,并在通過前一次訴訟雙方的質證和辯論后,針對被告的反駁意見和證據,補充收集和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刪改起訴書和辯論意見中對自己不利的陳述,甚至大膽銷毀、涂改關鍵證據,收買證人作有利于自己的陳述,給審判工作中的事實查明帶來極大難度。第三,由于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則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均應減半由原告承擔,原告經歷了兩審法院的審理,最終卻只用給一次案件受理費用,從另一個角度再次浪費了訴訟資源 。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上訴到結案多久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上訴到結案多久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