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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代理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代理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律師、法律工作者、親屬可以作為代理人,簽訂委托書。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委托代理人就是將自己的事情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交給他人處理,他人在你的指定權限內幫你處理事情。這個人就是委托代理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
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于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國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代理人只有兩種: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我國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等。在不涉及婚姻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中,法律未強制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該法官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讓你的代理人開庭應訴即可。他只是嚇唬你,看案子太小不值得審,為了讓你撤訴,是不敢以自動撤訴為由下裁定的,這將鬧出天大的笑話。假設萬一以這種理由下裁,二審上訴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糾紛代理人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糾紛代理人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